按照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自然資源局擬提請以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發(fā)布《撫順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按照立法程序,現對擬制定《撫順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可在2026年2月5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自然資源局。
通信地址:撫順市順城區(qū)臨江路東段振興大廈A座920室(市自然資源局法規(gu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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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尹邵君
附:《撫順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制定和參考依據對照表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2026年1月5日
| 《撫順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制定和參考依據對照表 | ||
| 內容 | 制定和參考依據 | |
| 1 |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土地儲備管理,規(guī)范土地儲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
| 2 |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土地儲備的含義)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fā)、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 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1〕15號)第一條第四段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購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二條 土地儲備是指縣級(含)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fā)、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jiān)管。 |
| 3 | 第三條 (政府及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工作,市、縣納入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jiān)管。 | |
| 4 | 第四條 (計劃管理)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 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儲備長期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guī)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fā)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含專項債需求)。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區(qū))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管理的土地。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提交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調整土地儲備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 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1〕15號)第一條第一段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是規(guī)范土地市場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fā)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抓住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把土地利用引導到對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整和改造上來,優(yōu)化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五條、第六條 (五)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guī)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fā)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fā)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儲備計劃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
| 5 | 第五條 (儲備范圍)入庫儲備標準 (一)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二)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包括因實施城市規(guī)劃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土地;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公路、鐵路、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無主土地;因閑置等原因須依法收回的土地;因采煤造成的沉陷區(qū)及影響區(qū)范圍內的土地;其他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收購的土地。包括低效用地、原土地使用權人主動申請政府收儲以及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需要收儲的土地。 3.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xù)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包括因實施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城市更新進行成片開發(fā),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七條、第八條 (七)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 2.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3.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xù)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guī)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損害合法土地權益。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guī)、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各類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手續(xù)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
| 6 | 第六條(入庫要求) 入庫儲備土地應當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各類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手續(xù)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存在污染(包括疑似污染)、文物遺存、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及采煤沉陷區(qū)影響區(qū)范圍內的土地,由相關單位(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儲備機構及其委托單位完成調查、核查、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和治理后,方可納入儲備。已入庫的儲備土地,確需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礦產資源核查、地質災害評估等相關工作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屬地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建設用地標準,優(yōu)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從事土地開發(fā)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huán)境質量要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八條 (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 2.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3.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xù)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guī)性、經濟補償、產權狀況(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損害合法土地權益。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guī)、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各類不動產權利注銷登記手續(xù)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
| 7 | 第七條 (拆遷補償)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或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等協商,經市、縣(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報土地價格集體決策機構審議。 |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九條 (九)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等協商,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 |
| 8 | 第八條 (部門規(guī)章)儲備土地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條 (十)儲備土地不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
| 9 | 第九條 (價值認定)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一條 (十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
| 10 | 第十條 (土地管護)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fā)現、早制止、早處理。對儲備土地的管護,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選擇管護單位??梢圆扇∠铝蟹绞竭M行管護: (一)委托儲備土地所在屬地人民政府進行管護; (二)委托地塊原權屬人進行管護; (三)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管護。 |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 11 |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儲備土地的管護費用確需財政支出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土地議事機構審議,由本級財政列支,計入收儲成本;無需財政支出的,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程序履行。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 )第二條 二、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 |
| 12 | 第十二條 (利用方式)儲備土地未供應前,需要加以臨時利用的,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臨時利用使用費用由儲備機構依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結果與使用人協商,經公開發(fā)布招租后確定使用單位。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采煤沉陷區(qū)及影響區(qū)范圍內的土地,達到入庫標準的,由屬地區(qū)政府參照執(zhí)行。采煤沉陷區(qū)及影響區(qū)范圍內的土地無特殊原因可自動續(xù)期,原則上,最長續(xù)期年限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使用年限(工業(yè)50年;商業(yè)40年;住宅70年) 臨時使用期滿后,所搭建的臨時建(構)筑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負責清拆清理,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謴驮瓲钸^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四條 (十四)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13 | 第十三條 (土地前期開發(fā))儲備土地應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fā),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依法實施,具體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屬地人民政府、代建單位、國企平臺公司或者具備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土地前期開發(fā)工作完成后,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驗收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驗收。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fā)應按照該地塊的規(guī)劃,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二條 (十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對儲備土地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fā),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fā)應按照該地塊的規(guī)劃,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建設。 前期開發(fā)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工程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驗收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驗收,并按有關規(guī)定報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 14 |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供應)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fā),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登記發(fā)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土地儲備機構應首先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否則不得供應。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五條 (十五)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fā),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納入當地市、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登記發(fā)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土地儲備機構應首先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否則不得供應。 |
| 15 | 第十五條 (收支管理)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土地儲備資金通過市、縣政府預算安排,實行??顚S?。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六條(十六)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送財政部和自然資源部備案。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
| 16 |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應后,及時結算土地收儲成本。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 )第二條 二、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七條(十七)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應后,應及時結算土地收儲成本。 |
| 17 |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按規(guī)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zhí)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 )第五條 五、加強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建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十八條(十八)土地儲備機構按規(guī)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zhí)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zhí)業(yè)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
| 18 | 第十八條 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管理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yōu)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fā)〔2024〕52號第一條第一款 一、擴大專項債券投向領域和用作項目資本金范圍(一)實行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管理。將完全無收益的項目,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以外的房地產開發(fā),主題公園、仿古城(鎮(zhèn)、村、街)等商業(yè)設施和一般競爭性產業(yè)項目納入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均可申請專項債券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禁止類項目清單》詳見附件1)附件1注:允許專項債券用于土地儲備,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條件的閑置存量土地,有需求的地區(qū)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儲備;允許專項債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具體操作要求按照相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二十條(二十)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管理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
| 19 | 第十九條 信息化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土地儲備計劃,項目主體(縣、區(qū)人民政府)應按土地儲備機構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項目、地塊以及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工作。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進行審核和監(jiān)管,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建立隨機抽查以及數據核查機制,對儲備土地相關數據指標定期進行監(jiān)測、分析及評價。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資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儲備土地實行信息化管理,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一張圖”監(jiān)督實施。涉及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自然資源部與財政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實施系統聯通并共享項目信息,財政部向自然資源部提供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清單。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要求在系統中填報土地儲備計劃、項目、地塊以及專項債券等相關信息,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工作,違反相關要求的,將被給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審核和監(jiān)管,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建立隨機抽查以及數據核查機制,對儲備土地相關數據指標定期進行監(jiān)測、分析及評價。 |
| 20 | 第二十條 部門分工。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監(jiān)管土地儲備機構、業(yè)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對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確保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并配合市縣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fā)行管理等相關工作。 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及撥付情況、監(jiān)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情況、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情況及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fā)行和管理等工作。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 )第六條 加強部門間協作與配合,建立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二十二條(二十二)部門分工監(jiān)管。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監(jiān)管土地儲備機構、業(yè)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與指導,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劃及資金需求,對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確保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并配合市縣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fā)行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轄區(qū)內土地儲備監(jiān)管制度,對土地儲備業(yè)務進行政策和業(yè)務指導,監(jiān)管土地儲備機構及本地區(qū)土地儲備業(yè)務運行情況,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規(guī)模、資金及專項債券的需求,對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確保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fā)行管理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計提及撥付情況、監(jiān)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情況、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情況及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fā)行和管理等工作。 |
| 21 | 第二十一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 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5〕2號 )第二十三條(二十三)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jiān)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
| 22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4月30日發(fā)布實施的《撫順市土地儲備》(市政府令第128號)同時廢止。 | |